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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食品安全问题,属于产品质量问题范畴,但并不是所有的产品质量问题都是食品安全问题,在具体法律适用上应当有所区分。
食品安全法第1条明确规定:“为了保证食品安全,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,制定本法。”这是国家制定食品安全法的立法目的,通过食品安全法的立法目的,可以看出,非食品安全问题,不是食品安全法的规制对象,应当按照其它法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。
按照食品安全法的立法目的,按照食品安全法第125条进行行政处罚的标签,应当仅局限于影响食品安全的标签违法问题,对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签标准的“非安全”质量问题,应当按照产品质量法、广告法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处理,但在立法时,并没有考虑这一问题。如:产品等级标识问题、夸大质量描述问题、标识产品与实物等级品质不符问题、宣示虚假质量认证问题,这些都属于不涉及安全的质量问题,应当依据其它法律进行处罚。
二、标签瑕疵认定中的概念界定及其对法律适用的影响
1、食品标签瑕疵的概念认定
按照百度百科的解释,瑕疵一词,指玉的疵病,喻微小的缺点,后泛指一切缺点。食品安全法第125条第2款中的标签瑕疵一词,从语句的表述上,应当是指一切食品标签、说明书的缺点或违法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问题,该条款的立法本意是一切食品标签、说明书的缺点或违法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问题中,不影响食品安全或者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,责令改正,拒不改正的处罚。这样分析,食品标签瑕疵,可以分成:处罚性瑕疵、责令改正性瑕疵、其它法律管辖的瑕疵三种。但司法实践中,“不影响食品安全”、“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”,如何理解,也是个问题。
2、影响食品安全的处罚性瑕疵的认定
标签瑕疵不属于产品的内在质量,人们不会食用标签,所以,标签不会直接产生食品安全问题,但标签会对消费者食与不食、食多食少产生影响,由于不应当食,而食了,产生食品安全问题,如:糖尿病人不应当食用高糖食品,由于标签误导,宣称低糖,糖尿病吃了,会病情加重;再如,小麦过敏的人,不应当食用含有小麦的产品,但标签的配料表少写了小麦,导致消费者食用后出现过敏症状;一般来讲,影响食品安全的标签问题,都是与食品中的危害因素、营养因素、过敏源、食品不耐受四大问题有关,涉及到这四个问题的标识,都是影响食品安全的问题。如隐瞒危害因素问题,比较常见的有:宣称无添加剂、无农药残留、无兽药残留;有关营养因素的有:违规低标或高标营养成分、营养成分表缺少、违规宣称无糖、低糖、低脂、低盐等;涉及到过敏和食品不耐受的,主要体现在配料表少写、不写配料问题。
但是,有些问题,虽然不会直接产生食品安全问题,但涉及食品安全的监管、召回、食品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和问责的问题,也应按照影响食品安全处理。如:食品企业的名称、地址、联系电话、追溯码、识别码、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标识。
3、误导的认定
所谓的误导,就是指通过在标签或说明书中显示错误的信息,使消费者对产品产生错误的认识,从而做出错误的决定。所以,误导消费者的行为,一定是食品标签或说明书的内容与实际不符,并且这种错误的信息,足以让消费者做出错误的决定,买与不买,多买还是少买,吃与不吃,多吃还是少吃。
误导按照是否涉及食品安全进行分类:应当分为非安全性误导(一般质量误导)和安全性误导。
一般质量性误导,如顶级、最好、应标不标等级、错标等级、质量认证虚假、冒充品牌、假冒商标等,应当按照产品质量法、广告法、商标法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处罚。
安全性误导,前边已经说的很多,不再赘述。
4、国家保护的动植物的食用及标注问题
国家保护的动植物从动植物物种保护的角度,依据国家有关动植物保护法的规定,是严格禁止食用的,当然,有些国家保护的动植物属于非食用药材,有些应当是食药同源的物质,但从动植物保护的角度没有确定为食药同源的物质。食品标签中标注有国家保护动植物配料的,不论标注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及食品安全标准,应当一律移交动植物保护机关处理。
5、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产生误导的瑕疵的认定
除去前边所述影响食品安全、安全性误导、涉及产品质量、动植物保护之外,都是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产生误导的瑕疵。这种瑕疵主要是违反标签编写标准的问题,如:字体字号问题、错别字问题、不利于销售问题(宣称有危害因素,实际没有)、度量衡单位标注非法定度量衡问题、在新旧企业标准内容不变情况下使用旧标准文号问题。